论《财政法》的立法原则

王向成

制订《财政法》不仅是国际财政法制的基本惯例,而且也是我国建设法制经济体制的要求。作为财政基本法律,首先要体现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,解决好法律与行政的关系。其次要在专门法律的制订上解决好财政经常性收支、法定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的立法。在国有资产运用和处置立法方面,要补充和解释物权法立法搁置和意思表示不适当的地方。通过《财政法》的立法,实现国家财政的明文化和法制化运做,解决当前阶段财政问题分散决策的状况,使财政体制的正常操作有法可依。

《财政法》;明文法律;专项法律决定;专门立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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