于艳艳
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建设新农村的必然选择,但新农村建设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绝非单向度的依赖关系,而是具有内在的统合性。此统合性主要体现于三个维度:其一,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农民合作社,都是主要由农民所从事的实践活动,二者具有主体的同一性。其二,农民合作社对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,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和推进也为农民合作社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,二者具有功用的相辅性。其三,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合作社都是在农民的弱势地位严重凸显、农民的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兴起的,其发展的根本目标都在于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,二者具有目标的趋同性。把握此统合性,有助于澄清农民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理论地位与实践价值。
农民合作社;新农村建设;统合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