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艳
我国的司法能动观来源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,但其内涵、实现方式、功能定位有别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。我国金融司法能动实践开始于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,有其自身的特点及问题。自贸区金融业务不断革新、金融工具和金融技术不断创新但金融立法滞后甚至空白的现实,决定了能动司法在金融司法领域的作用空间和存在价值。自贸区“先行先试”政策背景下的金融体系创新实践,需要金融司法裁判权发挥其能动作用,承担对自贸区金融体系创新的“助推器”和“稳定器”功能,也为我国未来的金融立法、司法变革积累宝贵的经验。
司法能动主义;能动司法观;自贸区金融体系创新;金融司法能动